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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纪律审查”取代“查办案件”的转变——把握深刻内涵 履行主业主责
来源: 中国监察网      发布时间: 2015-06-26      浏览量: 2962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严明党的纪律提到新的高度,“纪律审查”取代了过去的“查办案件”。这一表述的变化,并非是简单的词理上的变化,而是有着深刻的内涵,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以及承担的任务所决定的。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贯穿于纪律审查过程中

纪律审查的对象是违反党纪的党员。深入推进纪律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

突出工作重点,聚焦纪检监察机关主责主业。严明党的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中之重,所有监督执纪问责都要冲着纪律去。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不能把查办腐败案件与严格执纪画等号,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降格为处理少数有严重腐败问题的干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重点放在发现和查处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方面的问题,体现纪委纪律审查而不是司法机关办案,让党纪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纪党员动辄则咎,严格执纪。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对“四风”突出问题要露头就打,以最坚定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以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对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案件,要点名道姓予以通报曝光,增强影响力和震慑力。

坚持严格问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规定的政治责任。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起到问责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

树立正确的纪律审查工作理念,体现“短平快”的审查要求

惩治腐败的最终目的是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纪律审查工作要从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角度出发,通过抓早抓小,严格执纪,促使党员干部成为遵守纪律的模范。

加强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落实“抓早抓小”要求。要积极运用组织、巡视、审计、纪律等成果,拓宽党员干部监督渠道,使党员干部养成遵规守纪的良好习惯。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纪律审查工作理念,坚持保护大多数、惩戒极少数,不能“养案”,要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扯扯袖子、提提醒,防止其滑向腐败泥潭、犯罪深渊。

转变纪律审查工作政绩观,提升纪律审查质效。积极推进纪律审查模式转变,改变过去求大求全、查深查透的模式,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后迅速移送至检察机关处理,做到“快查快结”、“快进快出”,避免审查久拖不决。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确保纪律审查体现“短平快”要求、程序规范到位。

坚持惩前毖后执纪导向,发挥以惩促防作用。一方面对案件的审查处理要体现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尤其是对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的,确有违纪行为且干扰妨碍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真正使党规党纪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另一方面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导向,树立主动争取宽大处理的典型,鼓励干事者、宽容失误者、惩治贪腐者,做到量纪平衡、处置得当。

严守制度规定,推进纪律审查工作规范有序深入开展

越是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越要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始终坚持依纪依法,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始终坚持不枉不纵。

认真落实制度规定,规范纪律审查程序。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最大限度地运用好已经出台的纪律审查制度规范,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习惯做法和传统思维不能与制度规范相抵触冲突。让每一个接受审查的人员感受到党纪威严,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受历史检验。

扎实做好初核工作,审查立案客观严密。高质量的初核工作是纪律审查的根基。初核的方式方法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支持,力争做到“零口供”定案;要坚持“疑错从无”原则,把主要证据固定在立案前,保证立案与审查依据客观严密。

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形成惩治腐败合力。在纪律审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的优势资源,适时依规提请检察、公安等机关协助进行调查,获取重要证据,实现优质高效协同办案目标。对把握不准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不提前定性,应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给检察机关,防止因为少数证据上的不足或案件定性的不妥造成对整个案件的质疑,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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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丁晓艳 刘贝     责任编辑: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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