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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出台
来源: 陕西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 2024-11-29      浏览量: 577
      11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非常规水源利用、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遵循水资源刚性约束、“四水四定”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对用水、节水、非常规水源利用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在节水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域特点和水资源条件,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节水工作。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应当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严格产业准入,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分质分级处理、综合利用。关中大中型灌区应当强化节水增效,加强灌区续建配套和标准化改造,提高渠系输水能力,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完善关中平原城市群再生水配套管网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综合利用。陕南地区应当推进节水减排,推动城乡供水保障设施建设和节水器具普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非常规水利用量。

      在用水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

      在非常规水源利用方面,《条例》指出,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严格控制洗浴、洗车、洗涤、宾馆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用水。洗车、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应当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据悉,陕西省于2022年正式启动《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编制工作,2024年列入立法计划。编制过程中,省水利厅高度重视节约用水立法工作,组建专班,落实工作经费,紧密结合全省用水实际,力求体现陕西特色,又保持与上位法和国家规定不冲突,形成“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条例草案。经各部门多层次深入开展省内外调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对条例草案反复研究修改。此次《条例》出台,将对实现陕西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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