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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
来源: 人事科      发布时间: 2020-04-13      浏览量: 2099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相结合,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出台之前,我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暂按以下意见实施。
    一、发放标准
    (一)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人均基本工资和年人均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年人均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不低于学校所在地公务员 规范后的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确定。
    (二)其他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参考义务教育学校确定办法,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人均基本工资和年人均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其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年人均水平低于同级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年人均水平的,可参照同级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补足差额部分。
    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
    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事业单位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分配办法
    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可分为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两部分,基础补贴总额和奖励津贴总额原则上分别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基础补贴由单位按照岗位层次确定标准,最高岗位等级与最低岗位等级标准之比原则上不超过2:l;奖励津贴由单位根据个人实绩贡献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分配办法应在本单位公开。
    事业单位在其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同级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其他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参照执行。
    三、相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要建立工资专户。绩效工资纳入工资专户管理,通过绩效工资专门科目发放,不得在其他科目核算发放。绩效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一定的补贴。离休人员补贴发放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或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单位参照同级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执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补贴标准按照本单位同职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除国务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原人事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继续执行外,我省和各市制定的非改革性津贴补贴项目不再执行。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及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实施时间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时间,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意见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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