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党政建设 >> 廉政建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编
来源: 共产党员网      发布时间: 2018-09-07      浏览量: 2248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编辑:     责任编辑:     审核:
0
打 印 ]     [ 关闭 ]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 ,然后同时按下“Ctrl ”与“Enter ”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本网站的大力支持。
  版权所有:陕西省交口抽渭灌溉中心  访客统计:
  陕ICP备15013845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61050202000418
  邮编:714000   电话:0913-8160158   邮箱:jkcwbgs@163.com  
  技术支持: 西安迪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