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党政建设 >> 廉政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七章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18-08-01      浏览量: 3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本条是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

  如何监督监察委员会,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也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出明确要求,反复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无禁区,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指出纪检监察队伍权力很大,责任很重,是监督别人的,更要受到严格的监督;监督是为

编辑:     责任编辑:     审核:
0
打 印 ]     [ 关闭 ]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 ,然后同时按下“Ctrl ”与“Enter ”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本网站的大力支持。
  版权所有:陕西省交口抽渭灌溉中心  访客统计:
  陕ICP备15013845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61050202000418
  邮编:714000   电话:0913-8160158   邮箱:jkcwbgs@163.com  
  技术支持: 西安迪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