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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7-29      浏览量: 54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灌排工程设施的保护,保障灌排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灌排水管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灌排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管道、电力设施、通讯线路、城镇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灌排工程是指以河流、陂塘、水库、机井等为水源的各类灌溉工程、排水工程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条 在灌排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应当保障灌排工程设施的完整和功能的正常发挥。

建设项目占用、跨(穿)越、损毁灌排工程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等效替代工程;对灌排工程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五条 省属灌排水管单位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的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灌排工程的管理保护和行政执法。

市属灌排水管单位负责管理范围内灌排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管理范围内行政执法。

县(市、区)属灌排水管单位及其他灌排水管单位依法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灌排工程。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权限内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灌排秩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跨(穿)越灌排工程部分的规划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灌排水管单位的同意;设计方案须经灌排水管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与灌排水管单位就兴建等效替代工程、赔偿补偿等事项达成一致,经灌排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签署协议,方可施工。

第八条 灌排水管单位对建设项目占用、跨(穿)越灌排工程部分设计方案的审查步骤:

(一)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建设项目内容进行现场核实;

(二)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将审查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结合审查意见调整设计方案;

(四)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复审,签署审查意见。

第九条 建设项目占用、跨(穿)越、损毁灌排工程的等效替代工程,由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由具有相应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修建,施工及质量标准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范并留足保护区。

等效替代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督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项目占用、跨(穿)越、损毁灌排工程的水库、渠道、建筑物、附属物,对灌排工程运行及功能发挥造成影响或减少所控制农田灌排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灌排水管单位给予必要的赔偿或补偿。

赔偿或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占用、损毁赔偿及影响补偿:

(一)对灌溉及排涝造成的损失;

(二)增加的运行成本;

(三)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查、咨询费用;

(四)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跨(穿)越、损毁灌排工程赔偿或补偿的标准,依据灌排工程等级、影响程度、占用时间及增加的工作难度确定;占用和影响灌排工程补偿,依据相关规定按30年计算。

(一)渠道淤积清理费。指由于项目建设给灌排工程增加设置建筑物,造成渠道淤积增加清淤工作难度所需的费用。渠道淤积清理费依据对灌排工程的影响程度确定,以自流明渠难度系数1.0为基准,桥梁难度系数为1.52.0,箱涵难度系数为2.03.0,管涵难度系数为3.04.0,倒虹吸难度系数为4.05.0。不同等级渠道对应的补偿标准见附表1

(二)渠堤交通补偿费。指由于项目建设给渠道巡查养护带来不便所增加的交通费用。渠堤交通补偿费依据对灌排工程的影响程度,以桥梁难度系数1.0为基准,箱涵(管涵)难度系数为1.5,倒虹吸难度系数为2.5。不同等级渠道对应的补偿标准见附表2

(三)灌排工程后期改造影响补偿费。指因项目建设在灌排工程上设置建筑物,加大了灌排工程后期改造的施工难度而增加的费用。灌排工程后期改造影响补偿费依据对灌排工程的影响程度,以桥梁难度系数1.0为基准,箱涵(管涵)难度系数为1.5,倒虹吸难度系数为2.5。不同等级渠道对应的补偿标准见附表3

(四)设计方案审查、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费。指建设项目占用、跨(穿)越灌排工程部分及因项目建设改建灌排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咨询,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的费用。该项费用按工程造价的4.6%确定。

(五)灌排工程效益损失费。指建设项目占用、跨(穿)越、毁损灌排工程,影响灌排工程功能正常发挥,造成的效益损失。灌排工程效益损失费按影响的灌排面积×亩均灌排水量×灌排水量单价×影响时间计算。

(六)灌排工程管理范围用地费。指新建、改建灌排工程的管理范围用地所需的费用。灌排工程管理范围用地费按实际占地面积和当时土地价格确定。

(七)项目建设造成灌排工程损毁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八)建设项目跨(穿)越灌排工程造成其他影响的,由灌排水管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影响程度协商确定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造成灌排工程控制面积减少,影响灌排水管单位的效益应当给予补偿。灌排面积减少补偿按易地恢复同等数量水浇地所需费用或按减少的灌排面积核定编制人数需支付的费用计算。

第十三条 输水流量Q5 m3/s的灌排工程,原则上不得设置管涵或倒虹吸。若确需设置,则按同等级设置桥梁的淤积清理费、渠堤交通补偿费、灌排工程后期改造影响补偿费的48倍计算。

第十四条 占用、跨(穿)越、损毁灌排工程的赔偿费或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灌排水管单位。赔偿费或补偿费用于灌排工程的兴建、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并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与灌排水管单位签定施工协议,内容包括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关键节点工期、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及竣工后现场恢复整治措施等,并预交工程造价5%10%的施工质量保证金。施工安排必须满足灌排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养护的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跨(穿)越、改建灌排工程部分的施工,灌排水管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现场监督,并协助承建单位做好与灌排工程相关的配合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改建的灌排工程交付使用验收,由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灌排水管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必须在工程完工后60日内完成。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及灌排水管单位分别存档。

第十八条 改建的灌排工程,产权归灌排水管单位所有,产权移交在交付使用验收后30日内完成。

建设项目跨(穿)越、改建的灌排工程与建设项目交叉的保护区,按工程修建的先后次序划定。

第十九条 未经灌排水管单位同意、灌排工程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损毁或修建跨(穿)越灌排工程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属灌排水管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灌排工程造成破坏和损失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赔偿;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及其他活动临时占用、影响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及其他活动对水电、供水等水利工程造成的占用、影响等补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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