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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纪法观,守住做人做事的底线(内附警示案例)
来源: 秦风网      发布时间: 2022-08-03      浏览量: 1081

校正纪法观,守住做人做事的底线

纪法观是人们看待纪律和法律的观点,直接决定了人们遵守纪律、执行法律的主动和自觉。党的纪律是党员的行为规范,国家法律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纪法具有指引性,以行为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纪法具有评价性,提供了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规合法的标准;纪法具有强制性,一旦违反就要受到相应的惩处;纪法具有教育性,通过警示和震慑促使自觉遵纪守法。总之,纪律和法律提供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使人们能够明确是非界限、清楚自律标准、守住行为红线。纪法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祟、被消费主义裹挟是年轻干部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年轻干部拒腐防变,最紧要的是重视“三心”。首先要有敬畏心。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年轻干部要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法纪、敬畏权力,习惯在监督制约下、在制度框架内履职用权。其次要有警惕心。“腐蚀”“围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年轻干部须提高警惕性、鉴别力,守住“第一次”、警惕“每一次”,做到慎独慎微。最后是破除侥幸心。诸如“只是偶然”“不会被发现”“最后一次、下不为例”等侥幸心理犹如“麻醉剂”,会让人麻木不仁、步步犯错、越走越远。年轻干部要牢记“伸手必被捉”的道理,杜绝冒险心理、赌注行为,提高自身“免疫力”。

警示案例

懂法律更要懂自律

——天津市某区公证处原主任田某案警示

“80后”的田某,曾是一个很有上进心的人,不到20岁就从职业院校毕业参加了工作,先后在区公证处工作了近8年。通过自身努力,田某在工作期间先后取得了名牌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25岁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9年,26岁的田某通过招考进入区公证处工作。田某本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他却因为自己的不自律,违纪违法、屡破底线,最终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为他人公正,自己内心的尺子却渐渐失衡

2009年,26岁的田某考入区公证处,逐步成为单位的业务骨干;2011年以后,在他的主持下,区公证处业务快速发展,年收入从30余万元提高到380余万元。他的工作能力得到领导和同事的普遍认可,还被评为天津市优秀公证员。就是这样一名风华正茂,有着大好前途的年轻干部,却随着自己对业务的熟悉和权力的增大,逐渐被外界的五光十色迷惑。田某错误地认为,自己职务高了、权力大了,各种物质也要跟上,都要与自己的身份相匹配。于是,他开始逛高档商场,流连于足疗店、洗浴中心等休闲场所,从不会喝酒到追求吃喝,进而发展到贪图享受,穿戴名牌,开高档轿车。在他身上已经看不出一名领导干部应有的样子。

田某在忏悔书中写道:“回想起这两年,好多之前认识我的人都觉得我变了,变得特别看重钱了。为了钱,去追求业务指标;为了钱,去应酬、喝酒;为了钱,想了好多不正当的办法。总觉得有了钱就可以穿高档衣服、就可以买好车……总之,有了钱就有更好的享受。我痛恨为什么没有把持住自己,为什么会一念之差走错了路。”

田某面对外界诱惑放松了纪律、法律之弦,小节失守,把法律只看作是工作上用来“说教”的“工具”,而不是衡量自身言行的“尺子”,逐渐放纵了自己的行为,知纪违纪、知法犯法,这成了他的悲剧发生的“导火索”。心态失衡,收入想怎么发就怎么发为了填补各种奢侈生活造成的个人资金上的缺口,田某绞尽脑汁,一门心思钻营单位财务监管漏洞,利用“一把手”的权力,把单位当成自家的“取款机”。经查,2015年至2017年,田某持续性违规公款吃喝,三年期间分40次将外出办证餐费、宴请业务单位餐费、个人吃喝餐费等,在区公证处公务账户违规报销,合计人民币2万余元。但这些小打小闹,远远不能满足田某的需求。2012年,他用亲属的身份注册成立了一家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并利用职务便利,与这家汽车租赁中心签订虚假租车合同,名义上把自己的汽车租给公证处,实际上车却是他自己使用,同时还在单位领取车补、报销油费和打车费。2013年至2015年,田某先后以支付汽车租金的名义在该汽车租赁中心开具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在区公证处报销,骗取公款23万余元。2015年9月,田某安排其亲属注册成立了某商行。2015年至2017年,田某先后以采购办公用品的名义在该商行开具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在区公证处报销,骗取公款21万余元。区公证处只有七八名工作人员,而在他开具的虚假发票上,却是连续几个月采购打印机硒鼓,每次十几个,签字笔、胶棒数百个。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感叹:要真买这么多,得用到什么年月啊。可以说,为了把公款装到自己口袋里,他无所不用其极。2013年至2014年,田某未执行核定的绩效工资标准,超额发放绩效工资,其本人两年间超标准领取32万余元。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田某利用职务便利,虚增临时工工资9万元,供其个人使用。2015年至2016年,田某多次以为区公证处印刷物品的名义,在某印刷社开具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在区公证处报销,骗取公款22万余元。田某在忏悔书中写道:“因公证体制改革等因素,自身的收入出现大幅度下滑,从而导致心态失衡,错误地认为既然自己承担了职业风险,付出了辛勤劳动,公证收入就应该自由支配,想怎么发就怎么发。”田某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已经到了无法停止的程度。知法懂法更要遵纪守法“人心似铁,官法如炉”。仅仅几年的时间,田某无视纪律法律“底线”,频频触碰“雷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骗取公款高达90余万元,而他也受到了纪律和法律的制裁,教训深刻、令人深省。

田某在忏悔书中写道:“我从十八岁起就进入了公证行业,这是我步入社会之后从事的第一份职业,也是我这半生以来唯一的事业。我热爱它,自从我进入公证行业之初,我就在自己的心中默默下定决心要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去珍爱这份职业。而现在我却给区公证处、给区里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危害和损失。对于我热爱的公证事业(来说),特别现在还是公证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我却给公证事业抹了黑,我无法原谅自己。我出生在一个工人的家庭,父母自从我小的时候就教导我做人要老实本分,诚实守信。如今,父母都已经年过六旬,他们的一生用实际行动做到了他们所说的,而我却辜负了我的父母,真是大不孝啊!”

“一失足成千古恨”,人生不能重来。田某案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懂法而不自律。作为公证处主任,他几乎每天都在接触法律,但在他看来,法律只是一个个条文,而不是约束自己言行的准则。因此,他才会视党纪国法为空气,屡屡破纪破法,做了不该做的事,花了不该花的钱,把自己由法律的守护者,变成了法律的制裁对象。对于年轻干部来说,纪律和法律不仅仅是行为的“高压线”,一旦触碰就要受到惩处;同时更是“安全线”,在纪律和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活动,在纪律和法律的保障下可以一帆风顺、平安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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